自然人代开发票 怎么判断劳务报酬和经营所得?
不得不说的是,自然人代开发票,如果搞不清楚:哪些属于劳务报酬所得?哪些属于经营所得?很容易产生涉税风险。
依法治税,依法行政,当然判断也只能依据法律规定。
一、依法判断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
1.劳务报酬所得
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2.经营所得
包括以下四项内容:
(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2)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重要提醒:
劳务报酬所得,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
经营所得,相对于自然人的综合所得来讲,具有机构的稳定性、经营的持续性、不是单一个人活动,可能存在雇佣关系等经营性特点。
比如:我们常见的建筑服务、交通运输服务等,就不在“劳务报酬所得”中,而是需要按照“经营所得”计税。
二、实务操作
在实务中,自然人代开发票,如果没有办理税务登记(含临时税务登记的),申请代开发票时,税务局一般会默认为是“劳务报酬所得”,超过500元会征收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不预征,而是让支付方按照“劳务报酬所得”代扣代缴。
自然人如果办理了税务登记(含临时税务登记),申请代开发票时,税务局一般会默认为是“经营所得”,月收入超过10万元才会征收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按照“经营所得”进行一定的核定征收。
需要注意的是,自然人没有办理税务登记(含临时税务登记),但是,又要申请开具建筑服务、交通运输服务发票的,税务局一般会要求先办理临时税务,然后再按照“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当然,政策是因地而异的,不排除部分税务局会将代开建筑服务、交通运输服务发票的,直接开具成“劳务报酬所得”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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