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经济法》高频知识点汇总(二)
为了帮助大家高效备考中级考试,小编特整理了中级会计《经济法》科目必备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一定的帮助!
周一至周五每天更新一个科目的一章知识点。
接下来学习《经济法》的第一章第二部分内容!
仲裁的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
(1)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必须首先由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组织不予受理。
(2)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仲裁机构和仲裁员。
(3)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后,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仲裁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请求。
(4)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予调解。
2、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原则
3、仲裁组织依法独立行使仲裁权原则
4、一裁终局原则
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不能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是,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仲裁法》的适用范围
1、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2、下列纠纷不能仲裁
(1)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3、下列纠纷不适用《仲裁法》,而由其他法律专门予以调整:
(1)劳动争议;
(2)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解释】(1)劳动争议可以申请劳动仲裁,但专适用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可以申请仲裁,但专适用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仲裁协议
1、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
(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项;
(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解释】仲裁协议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口头达成仲裁的意思表示无效。
2、有效的仲裁协议
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具有排除诉讼管辖权的作用,在双方当事人发生协议约定的争议时,任何一方只能将争议提交仲裁,而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
但是,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
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3、仲裁协议具有独立性
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4、仲裁协议的无效
(1)约定的仲裁事项超过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3)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的仲裁协议;
(4)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5、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时
(1)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2)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仲裁程序
1、仲裁庭由1名或者3名仲裁员组成,由3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
2、回避制度
仲裁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3、是否开庭?
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
4、是否公开进行?
仲裁一般不公开进行。
5、当事人的和解
申请仲裁后,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6、仲裁庭的调解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
仲裁裁决
1、仲裁裁决的作出
仲裁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2、仲裁裁决书的生效
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3、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
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4、仲裁裁决的撤销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1)没有仲裁协议的;
(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解释】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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